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開發新產品取得產發署公同共有之補助款應課稅
要旨
一21開發新產品取得產發署公同共有之補助款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收受經濟部工業局(編者註:現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32位元CPU」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案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公司與經濟部工業局簽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補助款合約書」,收受工業局補助款從事「32位元CPU」開發工作,開發成果由經濟部及公司各半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1/08/11台財稅第8103223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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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