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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營業人因土地被徵收取得之地上物補償費等不課營業稅

會議日期 75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一27營業人因土地被徵收取得之地上物補償費等不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政府依法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所發放之地上物補償費、搬運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等,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5/08/16台財稅第7561195號函)

編註

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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