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營業人因土地被徵收取得之地上物補償費等不課營業稅
要旨
一27營業人因土地被徵收取得之地上物補償費等不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政府依法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所發放之地上物補償費、搬運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等,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5/08/16台財稅第7561195號函)
編註
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營業人因土地被徵收取得之地上物補償費等不課營業稅
政府依法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所發放之地上物補償費、搬運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等,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5/08/16台財稅第7561195號函)
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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