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2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收取之手續費應課稅
要旨
一32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收取之手續費應課稅
函釋全文
貴局(編者註:中央信託局,現已併入臺灣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由信託人以新臺幣委託貴局折購外國政府機構公債或國庫券及外國銀行之定期存單。信託人所取得之信託收益,應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至貴局承辦上項業務所取得之手續費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07/25台財稅第75329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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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