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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5榮民車業中心如車輛營業收入已課稅其所收服務費不課營業稅

會議日期 75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35榮民車業中心如車輛營業收入已課稅其所收服務費不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如已就其所有車輛之營業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其向所屬榮車駕駛員收取之服務費收入,尚非屬對外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財政部75/10/20台財稅第7527627號函)

編註

則次:35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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