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1營利事業投資所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要旨
一41營利事業投資所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不論專營或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營業稅。說明:二、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核非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專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財政部76/04/04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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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1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