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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8從事股票空中交易之手續費收入應課稅

會議日期 81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一48從事股票空中交易之手續費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君以「○○資訊公司」名義從事經營股票空中交易業務,向客戶收取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利息收入部分,係屬財務調度範疇,免予課徵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1/06/01台財稅第811665487號函)

編註

則次:4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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