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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9核釋國外期貨交易有關營業稅課徵規定

會議日期 82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一49核釋國外期貨交易有關營業稅課徵規定

函釋全文

營業稅:(一)期貨交易人部分:1.金融業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其存放於期貨經紀商專戶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如期貨經紀商有計算利息給付期貨交易人者,期貨交易人所取得之該項利息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其取得之期貨交易結算收入,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2.其餘營業人及非營業人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所取得之利息收入及期貨交易結算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二)期貨經紀商部分:1.期貨經紀商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應全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2.期貨經紀商將營業保證金或期貨交易人所繳付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所取得之利息收入,除經紀商係屬金融業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外,其餘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2/03/30台財稅第821480043號函)

編註

則次:49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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