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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6客運公司領受政府車輛設備購買或建置成本之固定比率或限額核發之補貼收入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一56客運公司領受政府車輛設備購買或建置成本之固定比率或限額核發之補貼收入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汽車客運公司依「臺北市推動低底盤公車補貼作業要點」(編者註:現行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推動低地板公車補貼作業要點)及「宜蘭縣政府交通電子票證(智慧卡)整合補助原則」(編者註:現為宜蘭縣轄「宜蘭勁好行」市區公車營運管理契約書)規定,領受政府按上開車輛設備購買或建置成本之固定比率或限額核發之補貼收入,因與乘客身分、營運量或行車里程數無涉,核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8/05/22台財稅字第09804539700號函)

編註

則次:56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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