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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3電力公司因捷運工程局興建大眾捷運系統遷移其既有管線收取遷移費用應依法課稅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一63電力公司因捷運工程局興建大眾捷運系統遷移其既有管線收取遷移費用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興建大眾捷運系統遷移其既有管線,依大眾捷運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向該局北區工程處收取遷移費用,係屬該公司施作遷移管線所收取之費用,屬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該公司依公路法第30條之1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之1規定變更管線所收取之費用,係屬提供勞務所取得代價,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1/01/20台財稅字第10000484430號函)

編註

則次:63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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