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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私立學校各項收入徵免營業稅事宜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二3私立學校各項收入徵免營業稅事宜

函釋全文

關於私立○○工商職業學校(簡稱○○工商)及私立××大學(簡稱××大學)之各項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乙節,茲分別核復如次:(一)○○工商向營業人承租遊覽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按公車學生票價向學生收取交通費,核非屬招商承包,依本部59年1月17日台財稅第20431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二)○○工商提供停放腳踏車場地向學生收取之保管費,既係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編者註:現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學期公布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徵收標準辦理,核屬教育勞務範圍,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三)○○工商出借體育館供地方人士舉辦活動,收取場地租金,核非屬招商承包,亦非以出租為業,依本部60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65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四)○○工商及××大學出租場地供營業人經營餐廳、理髮廳、交誼廳及設置販賣機等,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範疇且無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保證金收入如於合約期滿後,應即退還承租人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五)○○工商及××大學出售報廢機器設備之收入,係屬銷售貨物範疇,無論其係直接存入學校帳戶,或先存入學校帳戶內,再撥款給福利委員會作福利金,均無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基於簡化稽徵作業,○○工商及××大學得比照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方式辦理。(財政部89/01/12台財稅第0890450088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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