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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林保署編入單位預算全數解繳公庫之收入不課稅

會議日期 79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二11林保署編入單位預算全數解繳公庫之收入不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編者註:現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已奉行政院核定改制為公務機關,該局及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標售林班林木及處分殘材等收入,凡列入林務局之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自本函發布日起,准予免徵營業稅。說明:二、林務局改制為公務機關後,該局本身及各林區管理處有關營業收支之業務,包括森林遊樂區、阿里山鐵路及烏來台車等提供勞務之收入,已另行編列「森林遊樂區暨森林、鐵路作業基金」(編者註:現為「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算,該預算之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故有關該項之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又該局本身對於上項應稅之收入,既據申請改依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准予照辦。至以往累積之留抵稅額,應不予退還。至各林區管理處,在尚未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改變課稅方式前,仍應就其營業收入部分之應稅銷售額,依照現行課稅方式辦理。(財政部79/04/25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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