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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園區管理局及其作業單位已列入附屬單位預算之收入應課稅

會議日期 79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二13園區管理局及其作業單位已列入附屬單位預算之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管理局所設置之作業單位,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凡列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者註:現為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該管理局之收入,如係列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單位預算」內,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至於列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者,其收入依照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編者註:現行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11條,其中第10條規定已修正為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之規定,該基金年度決算後如有賸餘,除報經核准循預算程序撥充為科學工業園區開發、擴充、改良及各項作業設施計畫所需資金或列為未分配賸餘處理部分外,應解繳國庫。故其基金之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應依主旨之規定課稅。三、至管理局所設置之儲運中心,係屬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編者註:現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稱之「園區事業」,其銷售勞務與園區內之其他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科技產業園區之區內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准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第23條第3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16條第4項)暨本部78年10月21日台財稅第780353546號函之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9/09/03台財稅第790096495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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