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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市體育會文化基金會舉辦球賽或藝文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稅

會議日期 77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二16市體育會文化基金會舉辦球賽或藝文活動之門票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已定有明文。○○市體育會所屬之棒球、籃球、排球等委員會舉辦球賽之門票收入,及○○市文化基金會舉辦藝文活動之門票收入,不論是否係以扣除必要費用後之盈餘供該事業用作發展該球類運動之基金抑或扣除開支後盈餘供作發展文化事業之基金,其門票收入,均屬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銷售勞務,依首揭規定,依法應按其收入課徵營業稅(編者註: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7/05/14台財稅第770533198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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