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9祭祀公業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要旨
二19祭祀公業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祭祀公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編者註:現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建設公司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祭祀公業○○○除旨揭勞務收入外,如經查明無其他收入,請輔導該祭祀公業依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編者註:現為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財政部98/06/06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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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