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1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非屬課稅範圍
要旨
二21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編者註:現行第16條)成立之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向業者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公法上收取之費用,尚無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關係,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說明:二、上開回收清除處理費如係由業者直接撥入金融機構之基金專戶,業者得憑金融機構出具之收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免另取得該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具之收據。(財政部86/09/13台財稅第8619163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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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