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旅宿業對簽帳旅客之各項收入得於結帳時開立發票
要旨
二5旅宿業對簽帳旅客之各項收入得於結帳時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以結帳時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旅客於住宿期間之宿費、洗衣、飲食及其他供應物品之收入,如以簽帳方式處理者,可於結帳時按該旅客結帳前所發生之各項消費收入,視旅客身分,分別彙總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計徵營業稅。(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450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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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