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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分期付款代銷貨物與現銷價格之差價應於結帳時開立發票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二15分期付款代銷貨物與現銷價格之差價應於結帳時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主旨:受託代銷貨物之營業人,依合約規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代銷之收入與現銷價格所發生之差價,委託商得於結帳時就其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說明:代銷之貨物,以現銷及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者,除應於書面契約分別載明委託代銷之價格外,其有關以分期付款方式代銷之貨物所發生之差價,委託商得於收受代銷商結帳單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年○○月分委託分期付款代銷差價」字樣,以供查核。(財政部77/03/10台財稅第76116152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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