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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中信局委託銀行代銷黃金可於結帳時彙總開立發票

會議日期 84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二16中信局委託銀行代銷黃金可於結帳時彙總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中央信託局(編者註:已併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貿易處委託銀行代銷黃金,其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准予比照本部77年4月2日台財稅第761126555號(編者註:本函已廢止,本部98年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另有核釋。)函釋辦理。(財政部84/12/16台財稅第841663837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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