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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外商辦事處銷售勞務而由國外總公司收款者10日內應開立發票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二18外商辦事處銷售勞務而由國外總公司收款者10日內應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日商公司高雄辦事處銷售勞務,未經收價款,亦非由國內勞務買受人結匯匯出國外,而係由國內銷售勞務營業人之日本總公司向勞務買受人日本○○株式會社在日本收取,應於收款之日起10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7/04/13台財稅第770095360號函)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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