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0銷售油料與國際班機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要旨
二20銷售油料與國際班機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函釋全文
營業人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編者註:現為桃園國際機場)銷售與各航空公司國際班機之油料,至遲應於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蓋用戳記放行之次日起10日內(編者註:已修正為報關當日),分別按報單上所申報數量開立統一發票與各航空公司。(財政部79/03/28台財稅第780442883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0銷售油料與國際班機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營業人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編者註:現為桃園國際機場)銷售與各航空公司國際班機之油料,至遲應於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蓋用戳記放行之次日起10日內(編者註:已修正為報關當日),分別按報單上所申報數量開立統一發票與各航空公司。(財政部79/03/28台財稅第780442883號函)
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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