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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2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會議日期 79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二22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係收到郵局寄送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始據以交付郵購貨物者,至遲應於收到郵局上項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係先收款後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應依主旨處理。三、營業人如係先行郵寄貨物,然後以郵政劃撥收款者,發貨時已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發貨時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買受人合意始匯寄貨款者,亦准照主旨規定之期限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9/05/17台財稅第790649877號函)

編註

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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