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3三角貿易貨物部分失竊客戶拒絕匯款可俟取得證明文件開立發票
要旨
二23三角貿易貨物部分失竊客戶拒絕匯款可俟取得證明文件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電話企業有限公司因轉銷香港之電話器材於運送途中部分失竊,國外客戶因而拒絕立刻匯款,應如何開立發票及適用零稅率乙案,同意俟該公司收取佣金取得外匯證明文件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直接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發票)(財政部80/03/27台財稅第8006783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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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