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6百貨公司間以提貨單互為兌換商品者其開立發票之方式

會議日期 80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二26百貨公司間以提貨單互為兌換商品者其開立發票之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甲百貨公司與乙百貨訂定之提貨單互為兌換商品契約,有關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函復如說明。說明:二、甲百貨公司與乙百貨公司於出售提貨單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三、各公司於收取他公司發行之提貨單兌出商品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按該提貨單實際交易數量及單價核算金額,逐日彙開以提貨單發行人名義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供提貨單發行人扣抵銷項稅額。至提貨單發行人應收取之手續費應按約定收取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兌人。(財政部80/12/24台財稅第800763584號函)

編註

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二26百貨公司間以提貨單互為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