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0應收帳款收買業務者應於收取費用或利息收入時開立發票
要旨
二30應收帳款收買業務者應於收取費用或利息收入時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公司經營「應收帳款之收買」業務,應分別於收取約定之申請費、管理費及利息收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報繳營業稅。(財政部85/01/17台財稅第851892257號函)
編註
則次:30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0應收帳款收買業務者應於收取費用或利息收入時開立發票
公司經營「應收帳款之收買」業務,應分別於收取約定之申請費、管理費及利息收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報繳營業稅。(財政部85/01/17台財稅第851892257號函)
則次:30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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