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4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保全業屬勞務承攬業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

會議日期 89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二34保全業屬勞務承攬業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保全業如以提供系統保全服務及駐衛保全服務為業,核其性質應比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勞務承攬業,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9/02/18台財稅第0890451147號函)

編註

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二34保全業屬勞務承攬業應於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