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保全業屬勞務承攬業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
要旨
二34保全業屬勞務承攬業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保全業如以提供系統保全服務及駐衛保全服務為業,核其性質應比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勞務承攬業,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9/02/18台財稅第0890451147號函)
編註
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保全業屬勞務承攬業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
保全業如以提供系統保全服務及駐衛保全服務為業,核其性質應比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勞務承攬業,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9/02/18台財稅第0890451147號函)
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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