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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5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如所收支票無法兌現之處理釋疑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二35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如所收支票無法兌現之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財政部89/03/17台財稅第0890451116號函)

編註

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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