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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0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開立統一發票事宜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二40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開立統一發票事宜

函釋全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財政部98/08/27台財稅字第09800386610號令)

編註

則次:40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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