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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統一發票准予簡寫買受人名稱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三8統一發票准予簡寫買受人名稱

函釋全文

主旨:汽車路線貨運業開立統一發票,准予簡寫託運人名稱。說明:關於託運人之名稱簡寫,如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已依規定正確填寫,買受人原名稱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可簡寫為「○○貿易公司」。(其他各業亦准比照適用)(財政部75/07/09台財稅第7551092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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