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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0廣告公司代辦廣告原則上發票應載明交易事項

會議日期 76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三10廣告公司代辦廣告原則上發票應載明交易事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委託廣告公司向電視台及廣播電台辦理廣告,依本部75台財稅第7569495號函釋,應由廣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與委託之營利事業,該統一發票自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之規定,載明媒體單位、廣告內容(如為商品廣告應述明品名及規格)、插播時段、秒數、價格、插播日期等資料。惟廣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與營利事業時,如附有廣告(節目)播映費計算通知單,該通知單已載明上述事項者,可僅填寫該通知單之編號,以資簡化。(財政部76/04/22台財稅第7620987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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