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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本事業或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記載得以橡皮戳蓋用

會議日期 77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三11本事業或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記載得以橡皮戳蓋用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為避免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事先刻妥載有本事業或買受人之名稱、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橡皮戳,於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備供在統一發票上蓋用,以資簡化,應同意辦理。說明:二、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至於以人工書立抑或以橡皮戳蓋用,並無限制規定。(編者註:現行發票得免載明買受人地址)(財政部77/10/11台財稅第770262951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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