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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7出租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電子商務金流者按手續費收入開立發票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三17出租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電子商務金流者按手續費收入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線上消費者直接向網路商店購買貨物或勞務,由網路商店直接將貨物或勞務交付網路消費者,並不透過○○公司,準此,○○公司僅出租網路交易平台,代為服務電子商務金流,故該公司可就其向網路商店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保存相關帳簿、憑證及單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財政部94/01/18台財稅字第09404506310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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