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4券商退還客戶交易手續費以匯款單等文件證明者得免取具折讓單
要旨
五4券商退還客戶交易手續費以匯款單等文件證明者得免取具折讓單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5條第18則)(財政部86/10/03台財稅第861918297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4券商退還客戶交易手續費以匯款單等文件證明者得免取具折讓單
(本文參閱第35條第18則)(財政部86/10/03台財稅第861918297號函)
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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