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6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按銷貨折讓處理
要旨
五6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按銷貨折讓處理
函釋全文
○○公司隨貨附送之現金抵用券,經消費者購貨抵用(每張折價8元)及向經銷商收回抵用券抵扣貨款另加給之現金折扣(每張0.8元)共計8.8元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因該項折讓係在○○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發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應取得經銷商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憑證。(財政部75/11/13台財稅第75274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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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 款類次:5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