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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分擔成本費用者得以進項憑證影本及分攤比例證明單申報扣抵

會議日期 75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共同分擔成本費用者得以進項憑證影本及分攤比例證明單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印製中學教科書之成本與費用,由參加印行之書局分攤,可以進項憑證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比例計算證明單,作為各該書局之進項憑證。至其進項稅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申報比例扣抵。(財政部75/08/02台財稅第7558157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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