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發新市鎮預埋管線工程其進項憑證之分攤扣抵方式
要旨
開發新市鎮預埋管線工程其進項憑證之分攤扣抵方式
函釋全文
二、貴署(內政部營建署)(編者註:現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辦預埋管線工程,代墊工程款時,如無法事先確定各管線單位應負擔金額,可由承包商開立買受人為貴署名義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俟該工程完工後,再由貴署編列各管線單位應分攤工程費用及營業稅額之證明單,併同原統一發票影本,分送各管線單位作為進項憑證,憑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至貴署代辦該項工程所收取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所內含之營業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5%÷(1+徵收率5%)〕(財政部86/05/15台財稅字第8618977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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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