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檢舉補開發票得免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要旨
經檢舉補開發票得免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買方檢舉後補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得免予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由查獲之稽徵機關執存之該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註記上項資料,密送買方之稽徵機關,發交買方依法申報扣抵稅額與列帳,以資保密。說明:二、被檢舉人申報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除買受人統一編號欄外,其餘欄位均應依式填載,並於備註欄註明「違章補開」字樣。(財政部79/12/06台財稅第7904129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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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