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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經輔導登記其進項准專案核准扣抵

要旨

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經輔導登記其進項准專案核准扣抵

函釋全文

檢送「檢討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查緝情形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照會商決議事項辦理。(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1266215號函)附件:「檢討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查緝情形有關事宜」會議紀錄

(三)對經輔導已自動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前,因興建工程需用材料或勞務之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雖已逾申報扣抵期限(編者註:應受10年期間之限制),或所載不符營業稅法第33條之規定,如經查明確屬各該建屋工程所需之支出,其進項稅額,得專案核實,准予扣抵。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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