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適用本部78年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要旨
得適用本部78年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15條第16則)(財政部106/01/12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適用本部78年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本文參閱第15條第16則)(財政部106/01/12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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