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項憑證扣抵聯得於錄成媒體申報後銷燬
要旨
進項憑證扣抵聯得於錄成媒體申報後銷燬
函釋全文
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以媒體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者,進項憑證扣抵聯錄成媒體申報後,其扣抵聯得予銷燬。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應提示另一作為記帳憑證之收執聯以供查核。(財政部75/09/03台財稅第755980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項憑證扣抵聯得於錄成媒體申報後銷燬
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以媒體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者,進項憑證扣抵聯錄成媒體申報後,其扣抵聯得予銷燬。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業人應提示另一作為記帳憑證之收執聯以供查核。(財政部75/09/03台財稅第7559808號函)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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