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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統一印製及編號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8碼編號號碼使用情形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統一印製及編號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8碼編號號碼使用情形

函釋全文

二、依本部82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21481937號函規定,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目前分為臺灣省(TN)、臺北市(TE)及高雄市(KS)3種,並由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統一印製及編號。配合99年12月25日縣巿改制直轄巿後行政區域調整,新北市、臺中市及臺南市比照臺北市及高雄市單獨使用字軌。三、新制編碼原則臺灣省使用A、B、C、D字軌、高雄市使用E、F、G、H字軌、臺南市使用J、K、L、M字軌、臺中市使用N、P、Q、R字軌、臺北市使用S、T、U、V字軌、新北市使用W、X、Y、Z字軌(I、O不使用,並自00000001號開始),每個行政區域使用4組字軌,並以第1組字軌用畢後再接續使用第2組字軌之方式循環使用。(財政部99/12/21台財稅字第0990051043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版本:一一四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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