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測試用電視機既經使用雖需復運出口仍應課稅

會議日期 67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進口測試用電視機既經使用雖需復運出口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電視機係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23款第2目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應課貨物稅貨物,其由國外輸入者,不論價購或客戶免費提供,依同條例第16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3條第2項)後段規定,均應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又因電視機供作生產用之測試工具者,該條例並無免稅之規定。公司進口客戶免費提供測試用之電視機,於測試完畢後,雖需復運出口歸還外商,但經使用,依照上開法條自仍應課徵貨物稅(編者註:如係黑白則不課稅)。(財政部67/06/23台財稅第34043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進口測試用電視機既經使用雖需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