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測試用電視機既經使用雖需復運出口仍應課稅
要旨
進口測試用電視機既經使用雖需復運出口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電視機係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23款第2目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應課貨物稅貨物,其由國外輸入者,不論價購或客戶免費提供,依同條例第16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3條第2項)後段規定,均應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又因電視機供作生產用之測試工具者,該條例並無免稅之規定。公司進口客戶免費提供測試用之電視機,於測試完畢後,雖需復運出口歸還外商,但經使用,依照上開法條自仍應課徵貨物稅(編者註:如係黑白則不課稅)。(財政部67/06/23台財稅第340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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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