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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應提供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應提供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貨物其貨物稅徵免作業,應由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或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先請進口商或產製廠商提供工業、能源或交通主管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認;如未能提供主管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者,進口地關稅局或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本於職權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無須逐案報部,以資簡化。(財政部91/04/08台財稅字第0910451497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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