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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

函釋全文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貨物其貨物稅徵免作業,為避免就同一貨物由業者及稽徵機關重複洽詢主管機關意見,並減少業者負擔,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或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在認定上如有疑義,應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本於職權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並副知其他關稅局或國稅局,以資一致。(財政部91/08/16台財稅字第0910455133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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