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金馬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以出口論供該船舶使用之油料免稅
要旨
二9金馬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以出口論供該船舶使用之油料免稅
函釋全文
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編者註:現為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或寄送既以出口論,○○公司所有船舶,如經查明並未兼營航行金門、馬祖與本島間者,則產製廠商銷售供該船舶使用之油料,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免徵貨物稅,至於其免稅作業方式比照一般銷售予國際海運船舶用油免稅作業規定辦理。(財政部92/03/25台財稅字第09204523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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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