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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供營運之定義

要旨

二10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供營運之定義

函釋全文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供營運」之定義,業經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召開會議獲致決議,茲檢送該委員會94年1月18日經協字第0940000027號函影本乙份。(財政部賦稅署94/01/27台稅二發字第09404011350號函)附件: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94年1月18日經協字第0940000027號函主旨: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供營運」之定義,詳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其立法說明第3點言及,供營運之貨物包括自由港區事業使用之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以及貿易轉口、加工後再出口及倉儲業、物流中心轉運之貨物等語。二、業者是否須於自由貿易港區內申設成為港區事業,方可享有貨物進口轉出口之稅賦免徵等優惠,經本會於94年1月13日召開「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第3次會議」協商後,決議如次: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應包括港區事業自有之貨物及為他業者從事倉儲、物流、組裝、重整之貨物。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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