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第21條供營運貨物之定義補充說明
要旨
二11自由貿易港區設置條例第21條供營運貨物之定義補充說明
函釋全文
檢送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供營運貨物」之定義補充說明乙份。(財政部賦稅署95/06/09台稅二發字第09504062640號函)附件: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95年6月7日經協字第0950000952號函主旨: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1條「供營運貨物」之定義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二、本條例第21條第1項規範之「供營運」貨物,係指自由港區事業為從事本條例第3條第2款業務,自國外運入,以「自由港區事業名義」依本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向海關通報進儲之貨物。是類貨物並由其負責依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編製單位用料清表、盤點等相關事項,如有違規行為則依本條例第7章罰則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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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