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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2銷售與國際航線之國內接駁航空器用油免徵貨物稅之條件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二12銷售與國際航線之國內接駁航空器用油免徵貨物稅之條件

函釋全文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稅貨物運銷國外者,免徵貨物稅。本案○○航空公司飛航於桃園中正機場(編者註:現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編者註:現為高雄國際機場)間接駁載客之航空器,如確係由飛航國際航線之航空器,自國外載運旅客至中正機場下客後,原航空器續飛至高雄小港機場,或自高雄小港機場載運旅客後,再飛航至桃園中正機場載運出境旅客離境,確未載運國內旅客者,該桃園中正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間之航程,應屬原國際航線之一部分,其所用油料,可依上開規定,免徵貨物稅。(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603號函)

編註

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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