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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接駁國際航線之航空器用油免徵貨物稅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二13接駁國際航線之航空器用油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飛航於高雄機場(編者註:現為高雄國際機場)與中正機場(編者註:現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間接駁航線,如確係載運來自國外在高雄機場辦理入境手續之旅客,或在高雄機場辦理出境手續出國之旅客,並未載運國內線旅客者,該高雄機場與中正機場間接駁航線,既經貴部(編者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認定為國際航線,其所用油料,准予比照本部91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603號函規定,免徵貨物稅。(財政部95/05/23台財稅字第09504520320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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