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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軍中設廠生產供官兵眷屬消費之應稅貨物未便免稅

要旨

四1軍中設廠生產供官兵眷屬消費之應稅貨物未便免稅

函釋全文

貨物稅條例第1條規定「本條例所載之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輸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編者註:現行條例文字略有修正),現軍中自資設廠生產而直接消費於官兵與眷屬之應稅貨物,既無其他法律另作免稅之規定,未便予以免徵貨物稅。(財政部50/10/13(50)台財稅發第6934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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