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簡化軍事機關採購水泥之處理程序
要旨
四4簡化軍事機關採購水泥之處理程序
函釋全文
主旨:軍事機關採購水泥依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及銷案,免附採購合約副本及免稅照(或水泥專用免稅出廠單)。說明:二、軍方採購水泥每年與水泥同業公會簽訂之合約,其價格既不含貨物稅,且僅訂定每年預計總量,並無各單位分配數量,係由各軍事機關按各工程所需之實際採購數量核發「申請免稅購買軍用貨品核定單」辦理免稅出廠。而各供應水泥廠申請銷案時,所檢具之軍方收貨證明,又已載明免稅出廠單之字軌號碼,可資查核,為簡化手續,可照主旨辦理。(財政部74/03/16台財稅第131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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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三年版

